工伤保险案例
从2004年1月1日起,雇工,临时工都可享受工伤待遇. 6Z@!L~E~ x/o+e9|k于2004年1月1日起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已把各类用工的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雇工,临时工都享受工伤待遇.《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W]8fOk6u)Ut-BU L
国务院出台这个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雇工,临时工打工遭受事故伤害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给打工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了福音.
参保范围扩大:雇工,临时工都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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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0|l]%i{\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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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教授指出,以前仅有企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新《条例》扩大了"职工"的内涵,包括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不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的用工形式如何,不管劳动者的用工期限长短,也不管劳动者的身份是什么,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而且参保范围还涵盖了非法用工主体,包括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所以《条例》特别强调:"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和使用童工造成工伤和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条例》制定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对一次性赔偿金的标准规定得更为具体和明确,即从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6倍到十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倍. ey:SiT C8T2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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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范围放宽:上下班遭遇车祸,因工作受伤,发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都算工伤 1WJWs6N1?z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黎教授指出,相比过去的工作保险条例,新《条例》的工伤认定化繁为简,放宽了范围.尤其是旧条例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才算工伤.而新法则简明地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对"规定时间"的删除,有利于认定劳动者加班加点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为工伤.这些突破,充分表明了国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决心.
把工作时间前后,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伤害列为工伤,也体现出了对劳动者保护范围的扩大,与以前只强调"工作岗位"相比,劳动者受到的保护更加充分和合理. 4P$nP w T
除此之外,新《条例》的规定更为具体.黎教授说,新条例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的规定,明确地以48小时区分了突发疾病与慢性病,与旧法中规定的"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模糊规定相比,更便于操作. 认定期限延长:延至1年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黎教授指出,旧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而实践证明,由于劳动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并不了解,所以很少有人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去主张权利.由30天延长至1年,充分体现了新条例保护弱者的精神. 3JAe\o$fE8id5Y
过去一旦出现工伤争议,劳动者及其家属要么自认倒霉,要么疲于告状.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条例对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专门规定了惩罚措施:如果在30天内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将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单位不作为期间,劳动者有充分的时间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
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M*\I t"Q:qz2W
对这些连工资都经常拿不到的民工来说,《工伤保险条例》给他们吃了"定心丸".新华社记者张国俊摄 ab!]*GD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CEcT'EB3U
黎教授指出,与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不同,在工伤认定中,当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工伤认定上发生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对于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对工伤认定起重要作用的许多文书,文件和记录都是由用人单位制定并管理的.如果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必然导致受伤职工的权益受损.除新条例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近制定的《工伤认定办法》还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处罚力度加大:提供虚假工伤诊断证明最高可罚款1万元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YcYWlQs e
黎教授指出,新条例对挪用基金,骗保等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从根本上保证了劳动者的权益. B6nd:|H6I j*`B8]
依照条例,劳动者不用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如果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将被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j~c"e S {G~
专家观点:条例仍有待改进 7IQ [5R\5g.Xr
黎教授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条例尚需改进:
服刑人员不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此,黎教授持不同观点.他认为,享受工伤保险与承担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的对象,就是在工作中受伤的劳动者.不应当因为受工伤职工触犯法律,就否定了他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而剥夺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lRx G KOgq
事业单位应在参保范围.新条例规定的参保范围并未将事业单位直接纳入.这意味着,一旦事业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其工伤的认定和工伤待遇的相关费用将由单位负责.黎教授认为,这使得在事业单位的职工,尤其是临时工和雇工的权益仍难以得到保障.
无证驾驶受伤案是否算工伤 vtc(bqRo
无证驾驶受伤案是否算工伤-CPn I(}#e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19 更新时间:2005-10-15 据6月20 工人日报(文/佳木 相红
图/春青)日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判决认定: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王静,虽是无证驾驶,但其所受的伤仍属于工伤.)m#{nz!tj@
下班途中遇车祸D)^f?3a+p 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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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是镇江市某农村信用社职工,2003年8月22日,她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下班返家,途经一转弯交叉路口时,遇到当地村民王爱民驾驶的农用车,当该农用车超越同方向行驶的由王静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时,将两轮摩托车刮倒.王静随后被送往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法医鉴定结论:王静为三级伤残. ;|"q$@/k3J\
2003年9月1日,镇江市丹徒区公安交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爱民驾驶机动车经交叉路口,在未确认安全的条件下,超越同方向的机动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静不负此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王静因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罚款200元.
工伤认定遭遇否决 5J^C,l/o k
2004年6月29日,王静向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04年9月2日作出决定:王静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农用车相撞,对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不认定工伤.
王静不服,于2004年9月13日提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了上述认定.
王静遂向丹徒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Y.j/A(wy
丹徒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静受伤,系肇事司机王爱民违章驾驶直接造成的,王爱民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而非王静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因此王静受伤与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对王静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该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