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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a 发表于 2008-2-29 11:35

工伤保险案例

从2004年1月1日起,雇工,临时工都可享受工伤待遇. 6Z @!L~E~ x/o+e9|k

5q_W-hRI/SEwf 于2004年1月1日起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已把各类用工的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雇工,临时工都享受工伤待遇.《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W]8fOk6u)U t-BU L
国务院出台这个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雇工,临时工打工遭受事故伤害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给打工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了福音.
m%deTv?5?#O!Rc 参保范围扩大:雇工,临时工都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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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0|l]%i{\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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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u2|z,` 黎教授指出,以前仅有企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新《条例》扩大了"职工"的内涵,包括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不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的用工形式如何,不管劳动者的用工期限长短,也不管劳动者的身份是什么,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而且参保范围还涵盖了非法用工主体,包括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所以《条例》特别强调:"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w iN-f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和使用童工造成工伤和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条例》制定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对一次性赔偿金的标准规定得更为具体和明确,即从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6倍到十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倍. ey:SiT C8T2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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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范围放宽:上下班遭遇车祸,因工作受伤,发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都算工伤 1WJW s6N1?z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D/a(y6WH b+Y 黎教授指出,相比过去的工作保险条例,新《条例》的工伤认定化繁为简,放宽了范围.尤其是旧条例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才算工伤.而新法则简明地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对"规定时间"的删除,有利于认定劳动者加班加点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为工伤.这些突破,充分表明了国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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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i}?$f6Tu.EAV 把工作时间前后,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伤害列为工伤,也体现出了对劳动者保护范围的扩大,与以前只强调"工作岗位"相比,劳动者受到的保护更加充分和合理. 4P$nP wT
除此之外,新《条例》的规定更为具体.黎教授说,新条例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的规定,明确地以48小时区分了突发疾病与慢性病,与旧法中规定的"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模糊规定相比,更便于操作. 认定期限延长:延至1年
K(h yD3O*h7{]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FF0T(sz z\ 黎教授指出,旧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而实践证明,由于劳动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并不了解,所以很少有人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去主张权利.由30天延长至1年,充分体现了新条例保护弱者的精神. 3JAe\o$fE8id5Y
过去一旦出现工伤争议,劳动者及其家属要么自认倒霉,要么疲于告状.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条例对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专门规定了惩罚措施:如果在30天内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将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单位不作为期间,劳动者有充分的时间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
|hCpv}3i v 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M*\It"Q:q z2W
对这些连工资都经常拿不到的民工来说,《工伤保险条例》给他们吃了"定心丸".新华社记者张国俊摄 ab!]*GD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CE cT'EB3U
黎教授指出,与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不同,在工伤认定中,当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工伤认定上发生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对于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对工伤认定起重要作用的许多文书,文件和记录都是由用人单位制定并管理的.如果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必然导致受伤职工的权益受损.除新条例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近制定的《工伤认定办法》还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CUMR4V4D$vK4r 处罚力度加大:提供虚假工伤诊断证明最高可罚款1万元
&oClBA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YcYWlQs e

x6OTZ9c9] 黎教授指出,新条例对挪用基金,骗保等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从根本上保证了劳动者的权益. B6nd:|H6I j*`B8]
依照条例,劳动者不用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如果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将被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j~c"e S {G~
专家观点:条例仍有待改进 7IQ [5R\5g.Xr
黎教授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条例尚需改进:
QNE A6G2bY 服刑人员不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此,黎教授持不同观点.他认为,享受工伤保险与承担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的对象,就是在工作中受伤的劳动者.不应当因为受工伤职工触犯法律,就否定了他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而剥夺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lRx GK Ogq
事业单位应在参保范围.新条例规定的参保范围并未将事业单位直接纳入.这意味着,一旦事业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其工伤的认定和工伤待遇的相关费用将由单位负责.黎教授认为,这使得在事业单位的职工,尤其是临时工和雇工的权益仍难以得到保障.
J0LHP?p'T:Z4k 无证驾驶受伤案是否算工伤 vtc(bqRo
无证驾驶受伤案是否算工伤-CPn I(}#e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19 更新时间:2005-10-15 据6月20 工人日报(文/佳木 相红
at+x/`-H QA 图/春青)日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判决认定: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王静,虽是无证驾驶,但其所受的伤仍属于工伤.)m#{nz!tj@
下班途中遇车祸D)^ f?3a+p l2]
q5rN,e\d"iA0AE
王静是镇江市某农村信用社职工,2003年8月22日,她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下班返家,途经一转弯交叉路口时,遇到当地村民王爱民驾驶的农用车,当该农用车超越同方向行驶的由王静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时,将两轮摩托车刮倒.王静随后被送往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法医鉴定结论:王静为三级伤残. ;|"q$@/k3J\
2003年9月1日,镇江市丹徒区公安交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爱民驾驶机动车经交叉路口,在未确认安全的条件下,超越同方向的机动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静不负此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王静因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罚款200元.
ZXa(c da\ 工伤认定遭遇否决 5J^C,l/o k
2004年6月29日,王静向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04年9月2日作出决定:王静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农用车相撞,对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不认定工伤.
N1P^S*vO-O*^ 王静不服,于2004年9月13日提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了上述认定.
'X0wC/Ji5?7L8D.hv@ 王静遂向丹徒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Y.j/A(w y
丹徒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静受伤,系肇事司机王爱民违章驾驶直接造成的,王爱民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而非王静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因此王静受伤与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对王静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该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UKtRV6U 企业不服提起上诉
X+ws`5O l Y8J 一审判决后,案件第三人镇江市某农村信用社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在交通事故中王静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王静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其本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受伤有因果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VU!{v e2sdV9p
二审庭审辩论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以及王静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事故的发生,王静的受伤有无因果关系上.UU!^,_?|(d-?
镇江市某农村信用社认为王静无证驾驶是违法行为,其无证驾驶必然造成可预见的损害,且王静被处罚200元罚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能认定工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j2n] B \+H 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王静无证驾驶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如王静遵守治安规定,就不可能发生此次事故.
b+tq R;{l 终审判决认定工伤Y'H C.~6i
镇江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静在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受伤,其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对王静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经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只有在公安机关有关法律文书认定职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且该行为与伤害具有因果关系的条件下才能适用.另外,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王静不负此事故责任;王爱民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因此,王静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此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与其受到伤害没有必然因果关系.镇江市某农村信用社上诉所称的理由及原审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陈述的意见均不能成立. ZnEF S@~3_*{3]C
2005年6月7日,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T.x!rg*e"L6SK)@ 上班时间上厕所伤亡算工伤
kzW y^3p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10 更新时间:200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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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hYri0a 何某上班时间内上厕所突然死亡,劳动保障部门认为"上厕所"是私事,因此认定何某死亡不属于工伤.由于不服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何某70岁的老父代为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后,成都中院最终撤消了劳动保障部门"不是工伤"的认定. G,RL K#f4[
\9Xqca9?,R y:j"c
争论一 "上厕所"伤亡算不算工伤
,i#yr2dF-o!{ 何某是成都四通厂工人,2002年9月24日下午上班铃声响过之后,何某在进入车间之前,到该厂厂区内的厕所解便,几分钟后被同事发现其仰面倒在厕所地上,不省人事.厂方立即将他送到附近医院抢救,最终何某死亡.由于厂方没有提起伤亡性质认定,何某70岁的老父向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伤亡性质认定.武侯区和成都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均认为"上厕所"是私事,与本职工作无关,认定何某伤亡性质不是工伤.老人不服,就该认定向武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作出认定.U:f og6N
争论二 伤亡算工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mw"S[d5Z&S
经过审理,武侯区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上厕所"和工作无关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相悖;根据法律,即使劳动者在上下班时间,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发生不属于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的意外事故,都应当确定为比照应工伤亡来处理,因此何某这种状况没有认定为工伤,与法律不符.2003年5月16日,武侯区法院一审判决撤消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并责令重新认定. B5h&qh,x;Gz
宣判后,第三人四通厂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了上诉,四通厂认为"上厕所"与工作无关,不应当认定为是工伤.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表示,一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4u3VI Dwv)th
最终定论 工作场所伤亡与正常工作有关
BCa \,eZ 成都中院审理后表示,任何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上厕所"是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的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伤亡,并非与正常工作无关.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没有体现出《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因此中院判决驳回了上诉,责令对何某的死亡性质重新认定.
DIaG#P| 职工上班期间失踪怎么办是否算工伤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39 更新时间:2005-10-7 您好! U:z$mNm%b
我公司有一员工,1997年7月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2000年2月28日晚8时上班后,当晚10时左右同事发现其不在岗,四处寻找未果.后经公司及派出所多方查找,仍然没有找到.我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至今未和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本想等待该员工失踪4年期满后,由法院宣告其死亡,就此作个了断.可其家人未提起申请,单位也没有办法申请.就此事件请教几个问题: zPowKJ5B
一,该员工家属要求单位支付其停发工资期间的生活补贴,按照买断工龄的办法支付其各项费用然后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吗 q f:X5E8j
二,单位不能向法院申请其宣告死亡吗 9d ll/fNUf
三,员工失踪,单位应如何处理才不会引起劳动争议
Gwp-F FY 四,失踪人员的社会保险及各项福利待遇该如何处理 \1F$}$v#l
答:uiO%F.zrt5L0qV*c
你好!现就你咨询的上述问题一一作答,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d"cD A q0x!L
一,单位应否向失踪职工的家属支付生活补贴和经济补偿金,首先要对该职工失踪的性质作出界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三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您的来信看,该职工的失踪与工作并没关系,不能按照工伤相关待遇来处理.也就是说,在其失踪期间,由于其并未向单位提供劳动义务,单位有权不向其支付工资,包括生活补贴.另外,对于失踪的职工,单位也没有义务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p)nc Z{W%i:wL 二,《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宣告失踪的申请人并不仅限于失踪者家属,作为利害关系人,失踪者的用人单位同样有权提出. ?M7SWZ&^:~
三,员工上班期间失踪的,如果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可以按工伤来处理,如果不涉及工作原因,应按照非工伤处理;非上班期间失踪的,单位可以通过新闻媒介通知其来单位报到,逾期不到的,单位可以按自动离职处理.
v jxEOob4i9s 四,失踪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一般以失踪时间为准,其后的可按劳动关系中止来操作,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作出擅自离职处理的,应将其档案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街道. #h`k!yrC.c Y
企业组织离退休人员外出疗养期间发生的意外伤亡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VF a/mp,\Z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14 更新时间:200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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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n%?9G$|-| nt(p 答:根据1993年7月24日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90号函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的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不能按照工伤处理.这个规定的依据是:工伤保险制度是对在生产,劳动时间内的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伤残或死亡和职业病的职工提供医疗,收入补偿和抚恤.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和范围都有严格的界定——工伤保险的对象是在职职工,一般适用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离退休人员已不在生产,工作岗位,不属于工伤保险的对象;工伤保险的范围仅包括因工作原因发生伤残或死亡的职工,而离退休人员外出疗养属休闲活动而不是因工作原因,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所以,离退休人员外出疗养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有些地区正如北京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退休职工发生工伤的情形列为不受理的范围.
8O4}t8X d5RB5C8C 未经劳动部门认定的能算工伤吗 k(I!KMdp-`9`U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06 更新时间:2005-10-7 O!S t/EB
高强在一个电脑公司上班,由于在接待客户时搬椅子摔倒在地,当时就站不起来了,最后送到医院经手术治疗,现已康复出院.由于其所在企业是民营企业,而他本人还处在试工期,所以什么保险也没上.但是单位已书面认定这是工伤,医疗费用全报,工资奖金费用全发.C;q&[0[{i)Rb{ _
答:未经劳动部门认定的不算工伤,如果企业已经按照工伤待遇执行了,也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4r&Q6wh%w h1D
保姆在雇主家擦玻璃时摔伤了腰,是否属于工伤 i$|5Ks)D'b
答:保姆工作时意外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要具体分析.
r7j s,y1s c#e 如果保姆是受家政服务公司委派从事工作的,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是经中介机构介绍或自行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的,工作中受伤则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C"m2}b*kv.|G
工伤者享受工伤保险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国家和社会为工伤者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病康复等物质帮助.
r5br l:^{\2S)kH 保姆在工作时意外受伤可以要求雇主给予赔偿,即雇主对保姆的人身损害按公平原则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生效),对雇员的人身权利保险给予了解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负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Sn `yv8d+GiL
企业在招工考核期间,应聘人员遭受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事故
6Z(n%d1W5i.L7XG0az 答:企业在招工考核期间,与应聘人员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构成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按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处理,而是应当依据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去解决. T6k:oN d7? Ok
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骑车不慎摔倒或者不慎被汽车碰伤是否可以按因工负伤处理 (^2Z-^G2_AEb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19 更新时间:2005-10-7
I*[,P$`$Q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后必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方可认定为工伤. i/j*m$d7c?jFt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路滑或没看清路等原因,自己不慎摔倒,碰伤,或者遭受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了伤,残,死亡的,都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iw{kzh/W;v$k3K8t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操作不当负伤应认定为工伤吗
gT]l'z/i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07 更新时间:2005-10-7+zh7qC] n W0rJ
机修厂车工郑同,因赶生产任务,于2003年11月7日9时在操作普通车床时,在未关电源,机器仍处旋转工作的情况下,急于测量工件尺寸,左手被工件卷入,造成左手骨裂,郑同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单位认为此事是因郑同违反操作规程,负事故主要责任,属蓄意违章,不予认定工伤.郑同又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处提出享受工伤待遇申请.当地社保处经调查认为,郑同系因违章操作致伤,企业称其蓄意违章没有相应事实,也没有安全监察机构的结论,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kIwO6b2O#g 问:违章操作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N"Fq1kV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下列三种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A g2GbLL.Y (一)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YM.IG3S9K6~LQ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t.| I"w:{8N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 E|O_Q 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外,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伤害的,不论违章与否,都可以认定为工伤.郑同是在工作时间(上午9时),工作场所(车间)因为工作原因(操作车床)而遭受左手骨裂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要件,应予以认定工伤,当地社保处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b6^%H,M:^#`
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能认定为工伤吗
1Uo!z.IC Y2l,` 小张是一家企业的会计,2004年3月5日是星期五,又是他女朋友的生日,一下班他就飞快的骑着自行车往家赶,眼看着路上堵车,小张一时性急走近路逆行,迎面开来一辆大卡车,小张躲闪不及被撞成重伤,事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在小张.单位认为由于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在小张,因此不能给他认定为工伤.小张对此不服.S-`c)A,pJ!g+d
问:单位说得对吗 小张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6bA*|K;y#si}"e!ll 答:单位说的不对,他们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前的旧规定,这些旧规定已经废止.*]jcSX O|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管小张有没有责任,只要是下班路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辆的交通事故都属于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
Jeo xy#z;W 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前能作工伤认定吗 &p@s'j!{h*O0g]
jN@e MN
2004年元旦后的第一天(1月2日),早上7点50分,秦某像往常一样,照例骑着自行车行驶在上班的路上.路过一个丁字路口时,突然秦某与一个横冲过来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了秦某右小腿粉碎性骨折,而肇事的手扶拖拉机司机在交警赶到之前却弃车逃逸了. F6h,A3`(zgQ
秦某在治疗期间,其妻子向当地交警中队提出责任认定的申请,交警中队回复:此事故为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司机肇事后逃逸,经走访调查至今仍无法查明肇事者的身份,根据公安部复字[2001]19号《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有关责任认定问题的批复》规定,暂不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Z5DY h:m
既然找不到肇事者,秦某就无法得到赔偿.妻子十分着急,第二天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期望能从工伤保险的角度得到赔偿.
7HL*s|2l {.nR 一位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听了秦某妻子的情况介绍后认为,秦某的情况现在还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是:交警部门在对交通事故未进行责任划分,且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法对秦某的负伤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因此,该工作人员拒绝受理秦某妻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8Hmj4o_PAZ
这下可给秦某的妻子出了一道难题:一方面交通管理部门找不到肇事者逃逸,就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另一方面,交通管理部门不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不予工伤认定.e+^ f Ez/O
面对这道无解的难题,秦某的妻子不知如何是好.&qh!y&hE9X2]+Tn'T
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应该将秦某的这种情况认定为工伤
k!UGYX/AP+I7QK 答:秦某的这种情况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做法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f { [ ]@h{Y)z3M
如果按照2004年1月1日以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秦某的现状确实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在上述《办法》中虽然也将职工因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纳入了工伤范围,但对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即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才可以认定为工伤:(1)必须在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2)必须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上;(3)必须是本人无责任或不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4)必须是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5)必须是本人负伤,致残或者是死亡的.按照这一标准衡量,秦某虽在上下班路线上发生了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但由于他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负主要责任,目前尚无法确定,因此现在还不能认定工伤. |*ig2|w%u;^0a*Wo
但是由于案例中的事故发生在2004年1月2日,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开始实施,而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废止,因此,秦某的工伤认定问题,不能再按旧《办法》执行.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只要具备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事故伤害两个要件,就应该认定为工伤.秦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经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即使将来抓住肇事者后认定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也应该给秦某认定为工伤.所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认定为理由,推脱为秦某进行工伤认定的做法是错误的.1uyT*Ag]ov
车间里被同事扎伤,法院判决不属工伤.@ XW o B.H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4 更新时间:2005-10-7
b ~2[w Z S 2003年11月19日,张先生在车间进行操作时与同事刘某发生口角,后刘用刀将张扎伤,刘某因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后张先生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维持原行政复议决定.!T |"P-Hd!B'H(@
于是,张先生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上被告席.一审法院判决后,张先生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j5?Kbq&p i?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受到他人暴力意外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其所受伤害既不符合认定工伤的规定,也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故终审驳回张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维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 &fOip4D
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工伤该怎样赔偿
1qXn_;vV*T{:A"i 我是在宝安工作的一名外来工,老板未为我购买工伤保险.今年1月2日晚我在加班时因机器故障右手部分手指被轧断,在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有关部门也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单位除为我支付了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外,拒绝向我支付任何赔偿.经向工商部门查询后得知,单位因未依法参加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要求单位赔偿吗 XxQ&z 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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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
Bz@Y2h3b p y1T2HM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你所在单位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下仍雇佣工人进行生产经营,且未依法为你购买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仍应依法向你承担赔偿责任.
p8Q0a+y#@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所在单位支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你的实际情况,单位除应承担你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外,还应按你本人受伤前的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若你本人工资低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则以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发)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的70%支付).;e4brO)` H7D@S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在你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单位应按深圳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向你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深圳市2002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218元,因此,用人单位应向你支付的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为84654元.] {J$Kq
单位仅支付你住院期间医疗费用而拒绝向你支付其它赔偿费用的行为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你在与单位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既可向社会保险局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liyali1125 发表于 2009-1-5 14:03

开阔了一下思路,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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