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是否受法律保护?
怀孕两个月后,被公司领导以“未婚先孕、有伤风化”为由勒令“自动辞职”,上海东方中旅旅游有限公司业务员陈女士日前来电,向本报寻求帮助。*z0V^S6`HXU"[-[Lo!`6DOkg
员工陈女士:被辞退是因为怀孕未经公司同意\ A!@N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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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是陈女士因为怀孕被公司要求强制“休息”在家的第11天。怀孕本是喜事,但她却因此面临失业的可能。)l&u6zO`-g3~ WTC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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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我天天在等单位让我去上班的通知,从2月29日开始,我的工资已被停发,岗位也被其他职工代替。下一步该怎么办?”面对记者,陈女士显得很无助。\qqB/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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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陈女士反映,她去年8月进入东方中旅旅游公司出境中心工作,签了一年合同。今年2月下旬,她发高烧去医院治疗,经检查,证实已怀有2个月的身孕。上班后,她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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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公司领导就得知了这个消息。据陈女士说,公司出境中心副总经理杨剑平态度非常强硬:“怀孕就不能上班,必须辞职!”陈女士表示,怀孕并不影响自己上班,她可以坚持到分娩,但杨副总表示,再怎么坚持也有请假的一天,公司里一个萝卜一个坑,少了谁都不行。2月25日当天,杨剑平把一张空白的辞职申请表交给陈女士,要求她回去填好以后交给公司,并正式通知她:“工资发到2月29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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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告诉记者,杨经理辞退她的一个主要理由是:怀孕没有经过公司同意。陈女士说,杨经理觉得她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怀孕,有伤风化,并称像她这样的孕妇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SB!U$MxIG 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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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本月初陈女士已和男友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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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相关负责人:要先咨询法律顾问确认她是受保护的 DgVshC
记者随后来到东方中旅旅游公司,杨剑平起先表示,陈女士进单位的简历上填写着“未婚”,那么显然她怀孕属于未婚先孕,而且她怀孕也没有与公司商量,所以公司要辞退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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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后来,杨剑平又改口称,自己并不知道陈女士怀孕,公司辞退她是因为她工作存在失职,如果不是记者前来采访,自己根本不知道陈女士是孕妇。对于陈女士在工作中如何失职,杨剑平没有解释,也没有出具任何证据。:~!W"VKy*q$f
杨剑平最后说:“如果陈女士真的怀孕,而且‘未婚先孕’的妇女也同样受到法律保护,那么,我一定尊重法律,让她回单位上班。但前提是,我要先咨询我们公司自己的法律顾问,确认这样的孕妇是受保护的。我还要声明的是,如果她回来上班,那必须和其他女职工一样,完成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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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是否受法律保护?陈女士是否会因此丢了工作呢? 在这件事情上,法律还没有进一步说明是“受保护”还是“不受保护”
但按照《劳动合同法》来说,一年的合同期没到,是不可以随便妙人的,按常理来说,应该不能妙人的呀,反抗…………………… 从人道主义上看,这个公司也太过份了! 其实,每个企事业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公司的员工进行计划生育教育宣传。根据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婚先育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受孕女员工同样是手法律保护的 人道主义上说公司是不对
不过,各位在处理女员工的孕假的问题是怎么处理呢?需要准生证么?那未婚生孕应该是没有准生证吧?那作为HR,你会怎么处理这事呢? "有伤风化"不能作为辞退的理由。;NJ({QOU6\P)RJ
而且劳动法明确规定不能与怀孕期的女工解除合同。,iQq$v o
没有办好准生证前,休假可以不给工资。
如果补办好了准生证,则享有国家规定的所有福利。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I-Ds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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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h#}q*k+lE4Ff'q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C6O Q2N+?E9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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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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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Ep Q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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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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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T2}a&A8UT"ay
未婚先育的行为违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及《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属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有权进行行政处罚,但是不属于刑事犯罪,因此公司是否有权将员工辞退,要看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如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不准违反计划生育,否则公司有权辞退员工,那么公司将员工辞退符合《劳动法》,否则就要支付赔偿金。
不为员工办社保是违法行为,员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 如果是未婚先孕,这的确是违反了相关计划政策.我认为是可以辞退的.至于她在这个时候给辞退我们应给予同情心.但那只是同情而已.法律还是法律啊!所以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