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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369 发表于 2008-3-12 16:57

“未婚先孕”是否受法律保护?

怀孕两个月后,被公司领导以“未婚先孕、有伤风化”为由勒令“自动辞职”,上海东方中旅旅游有限公司业务员陈女士日前来电,向本报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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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陈女士:被辞退是因为怀孕未经公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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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mg:M4RH)x _X V     3月11日是陈女士因为怀孕被公司要求强制“休息”在家的第11天。怀孕本是喜事,但她却因此面临失业的可能。N2L^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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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天我天天在等单位让我去上班的通知,从2月29日开始,我的工资已被停发,岗位也被其他职工代替。下一步该怎么办?”面对记者,陈女士显得很无助。c%L pc3\4~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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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陈女士反映,她去年8月进入东方中旅旅游公司出境中心工作,签了一年合同。今年2月下旬,她发高烧去医院治疗,经检查,证实已怀有2个月的身孕。上班后,她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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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天,公司领导就得知了这个消息。据陈女士说,公司出境中心副总经理杨剑平态度非常强硬:“怀孕就不能上班,必须辞职!”陈女士表示,怀孕并不影响自己上班,她可以坚持到分娩,但杨副总表示,再怎么坚持也有请假的一天,公司里一个萝卜一个坑,少了谁都不行。2月25日当天,杨剑平把一张空白的辞职申请表交给陈女士,要求她回去填好以后交给公司,并正式通知她:“工资发到2月29日为止!”+e'IT/])^8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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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女士告诉记者,杨经理辞退她的一个主要理由是:怀孕没有经过公司同意。陈女士说,杨经理觉得她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怀孕,有伤风化,并称像她这样的孕妇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d3ez6?)BuTJz6j

En5}2HA X'Q"?     记者了解到,本月初陈女士已和男友登记结婚。{~s7h$W

.C,Uw!ciK     企业相关负责人:要先咨询法律顾问确认她是受保护的j$f.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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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随后来到东方中旅旅游公司,杨剑平起先表示,陈女士进单位的简历上填写着“未婚”,那么显然她怀孕属于未婚先孕,而且她怀孕也没有与公司商量,所以公司要辞退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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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mt%`F ~+d I     但后来,杨剑平又改口称,自己并不知道陈女士怀孕,公司辞退她是因为她工作存在失职,如果不是记者前来采访,自己根本不知道陈女士是孕妇。对于陈女士在工作中如何失职,杨剑平没有解释,也没有出具任何证据。!v4i%fz}l

rc*LT-q     杨剑平最后说:“如果陈女士真的怀孕,而且‘未婚先孕’的妇女也同样受到法律保护,那么,我一定尊重法律,让她回单位上班。但前提是,我要先咨询我们公司自己的法律顾问,确认这样的孕妇是受保护的。我还要声明的是,如果她回来上班,那必须和其他女职工一样,完成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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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婚先孕”是否受法律保护?陈女士是否会因此丢了工作呢?

阿霞 发表于 2008-3-12 17:09

在这件事情上,法律还没有进一步说明是“受保护”还是“不受保护”
1q6k q-KD Tj$p3|$\ 但按照《劳动合同法》来说,一年的合同期没到,是不可以随便妙人的,按常理来说,应该不能妙人的呀,反抗……………………

HR369 发表于 2008-3-12 17:12

从人道主义上看,这个公司也太过份了!

彪哥 发表于 2008-3-12 17:18

其实,每个企事业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公司的员工进行计划生育教育宣传。根据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婚先育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受孕女员工同样是手法律保护的

Tea 发表于 2008-3-12 17:19

人道主义上说公司是不对IH%Aq }R E

JGL8K K 不过,各位在处理女员工的孕假的问题是怎么处理呢?需要准生证么?那未婚生孕应该是没有准生证吧?那作为HR,你会怎么处理这事呢?

mariezheng 发表于 2008-3-12 17:25

"有伤风化"不能作为辞退的理由。
A~EP:i,k)Gp 而且劳动法明确规定不能与怀孕期的女工解除合同。.m#Xb1Y!E J
没有办好准生证前,休假可以不给工资。Xy@#D^/Y\
如果补办好了准生证,则享有国家规定的所有福利。

Tea 发表于 2008-3-12 17:25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Ec-Cw9{

qyi?A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p#D/HEYyJI5EoNC
6v_3c ?zG)zw4om6D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EC kq O5[Gc

b?~N5P-r9H{-L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itW!e\G0a0m9{"q?

1f bh5Z'j!eY!S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v K+FU S4w'{R

n3bd%UaKc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Kq.H5L4DQE kH &|LUu1m'L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6E;Oc"Qm }L{Z

8N_4M0sraD#{ 未婚先育的行为违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及《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属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有权进行行政处罚,但是不属于刑事犯罪,因此公司是否有权将员工辞退,要看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如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不准违反计划生育,否则公司有权辞退员工,那么公司将员工辞退符合《劳动法》,否则就要支付赔偿金。
([}:_C1I&m 不为员工办社保是违法行为,员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

yun 发表于 2008-3-12 17:36

如果是未婚先孕,这的确是违反了相关计划政策.我认为是可以辞退的.至于她在这个时候给辞退我们应给予同情心.但那只是同情而已.法律还是法律啊!所以我支持.
%[-f4C/V h@ y5J[ 但如果在得知怀孕后马上去补办相关证件,我认为是可以酌情处理.所以该公司的做法也有有违规的地方.

Tea 发表于 2008-3-12 17:40

[quote]原帖由 [i]yun[/i] 于 2008-3-12 17:36 发表 [url=http://bbs.jobaaa.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069&ptid=1214][img]http://bbs.jobaaa.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F#{1n8N/B4jg1q 如果是未婚先孕,这的确是违反了相关计划政策.我认为是可以辞退的.至于她在这个时候给辞退我们应给予同情心.但那只是同情而已.法律还是法律啊!所以我支持.
oxmcH 但如果在得知怀孕后马上去补办相关证件,我认为是可以酌情处 ... [/quote]w6c:y.dUx-k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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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上没有注明,我不认为公司可以辞退未婚先孕的女员工,而且女员工后来也和男朋友登记结婚了,是合法的行为,公司如果辞退她是完全自私和不人道的行为,如果这样做,公司要付赔偿金.

shangde_922 发表于 2008-4-9 18:13

未婚先孕应该不能享受相应的怀孕待遇

yayatang 发表于 2008-6-2 17:59

未婚先孕,确实是违反了相关计划政策,如果不补上相关证件,应该是可以辞退的

5cjob 发表于 2008-6-2 19:18

应该不可以辞退的

zhang0020 发表于 2008-6-3 22:06

没有道理de

zhang0020 发表于 2008-6-3 22:06

没有道理的!!!

苗苗 发表于 2008-7-22 20:05

公司做得太过分了.

miaomiao 发表于 2008-8-11 10:12

未婚先孕,确实是违反了相关计划政策,如果不补上相关证件,应该是可以辞退的

但如果遇到“刁民”,我们又该如何处理呢?如果请长病假呢,我们又该怎么对付呢?

天天劳动法律网 发表于 2008-10-22 06:56

未婚先孕也受法律保护,只是权利受到限制,那就是不能享受产假工资待遇,怀孕女工的劳动权、休息权依然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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