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主权的限制有多少? (09.8.18)
时间:2009年8月18日2009年7月12日,小周应聘到某市东方红酒店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周每月工资为2800元,工种为会计,期限3年。参加工作后,小周一直非常努力,而且由于她为人谨小慎微,因此工作干的非常出色,帐目清晰,从来没有出过任何错误。不料,半年后,酒店突然将小周调至厨房工作,工资也由原来的2800元降到了1900元。小周通过了解发现,顶替自己原来的会计工作岗位的实际上是经理的亲戚。为此,小周非常生气,多次与单位交涉,但单位认为调整小周的岗位是用人单位的管理自主权,单位有权做出调岗决定,而调薪是因工作岗位变更而必然要调整的,小周无奈遂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判决结果[/b]a,vFC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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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ed]劳动争议仲裁委通过审理认为,酒店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作出变更原告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的决定,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予以撤销[/color]。据此,仲裁委作出裁决,撤销东方红酒店变更原告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的决定,确认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L(g DE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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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案例分析[/b]
[color=Red]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变更劳动岗位和报酬,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是否受到法律的限制呢[/color]?**** Hidden Mess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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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法律链接[/b]
《劳动法》u{ KXOdX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r8q.f+a4H!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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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ed]《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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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color=Red]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color]。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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