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咨询,请求帮忙
1.我进入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可是公司还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意思是先试用,合格了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这种行为,是不是一个违法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fhK0`7n%Y0o;p)L#U2. 我最近家里有事情,向公司请假了,离开了项目组,但是部门经理说我突然请假离开项目组,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决定解聘我。《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请问,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解聘我,公司是否需要给我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补偿?是否还需要额外支付半个月的薪水做为我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公司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 F&O'F ry(q(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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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个是劳动法规定的,我可以向它要求支付两个月的工资。请问,这个工资,是应发的工资吗?就是我该月到手的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包括了差旅补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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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问题2有法律依据,那么公司是否应该为我支付两个月的工资,外加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补偿金,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个公司到底应该给我支付两个月的工资,还是3个月的工资,或者三个半月的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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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说我的请假(我周日把请假邮件发出,周一不去公司,回老家了,因为老家有事要处理),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我连公司的规章规章都不见过,根本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给公司造成损失。这个损失,是公司做出举证的吗?公司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是否要为这个损失而负责呢?我问公司给员工手册看,但是公司连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都拿不出来,我根本就不知道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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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所有能证明和这个公司事实上发生了劳动关系和上班时间考勤表,都是E-mail的电子文档,包括了录用通知书邮件,薪水确认邮件,入职通知邮件,考勤时间表确认邮件,解聘通知书,都是E-mail.这些E-mail具有法律效力吗?取证难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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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听说如何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所谓的试用期的说法,就是如果事实上发生了劳动关系,那么就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了,等同于签订了劳动合同,辞退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提前一个月通知,必须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补偿?
8.《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我没见过规章制度,请问我要为我违规请假负责吗? 沙发的金币会不会多一点呢?嘻嘻。 如果可以帮我答问题,我在这里向管理员申请,送出我50%的金币
你都没有金币啦
看看劳动法就明白啦!加油争取! 问题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七条规定和第十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就成立劳动关系;在用工之日起30天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同工同酬的工资两倍;(M N"fv1vLrJ问题2:请假要看是否有相关人员的批准,如果有批准不算是突然离开公司。程序是合法的。要解聘你,该公司是否与你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有订立劳动合同则必须按照相关的程序办理,也就是提前三十天通知你,如果没有则要额外支付你在该公司的平均工资一个月,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则你做了多长时间就应该按每个月的两倍的工资发放。)O!Gv%{ Qf5F ?X
问题3:是应发的工资,也就是所在公司你所领的工资的两倍,要有工资条等证据;V*^ E4Y E;F"`Bv
问题4:三个月的工资。即,没有和你签订合同一个月就是两倍的工资,外加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一个月,就是三个月的工资;
问题5:这说明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造成的损失是属于公司举证,但如果在规章制度中没有这项规定,则说明是没有依据,不合法;da n%?e
问题6:如果其它没有书面的签订文件。这些文件也是重要举证材料,可以作证;cuxceHk
问题7:对Slj+a%Kq\!\#Za0QJ
问题8:没有公示就不合法,你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感谢楼上的朋友!! 管理员,我应该怎么送分给回答我问题的朋友?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d[ \8W1fc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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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三群的散人的观点,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个问题。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你只工作了一个月,你走的时候可以要求当月工资2倍计算。@~!}n]:H5f5|}p
唉呀,那个公司不合法的事情太多了,如果他们太过份了就去劳动局寻求帮助。 偶也觉得有点过份了 感谢楼主,辛苦了 有个问题想请教大家一下:[ |9EH4Z V [s
关于“五四”公司没有放假晚上还搞一个活动,然后这个活动也没有通知说全公司人都要参加,故搞活动时昵行政部有两个助理都没有参加。然后这个活动因为行政经理的一些不公平(个人主张)作法搞得暗谈无光,没几个人参加。最后,董事长怪罪下来,全部要两个助理承担责任,两人的绩效考核全部扣200元(绩效总共500元)绩效方案还没有。请问:这种扣款合不合理?法律上有没有依据? 学习了,可准备相关材料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如有疑问请咨询QQ:374905 看了回帖,让我受益非浅 楼上的分析得很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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