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R-a;m:FN第一条 《办法》所称“本市行政区域内”是指全市范围内(包括8县1市6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本市)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J#ubI Q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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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办法》所规定的参保对象是指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条 中小学阶段学生是指经教育、劳动、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在洛各类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以及中小学在校学生,其中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参保不受户籍限制。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是指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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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登记参保、缴费和基金筹集&BSmX s ]{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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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办法》规定的“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 是指居民家庭中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整体参保。"@n"Vb|/vq+R
第五条 登记参保采取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入户调查、采集信息的办法进行。在入户调查期间,居民应填写和提供下列资料:(1)《洛阳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2)户口簿原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页复印件,户籍为集体户口的居民持集体户口复印件;(3)2.5厘米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学龄前儿童暂不提供);(4)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应提供经社区出具和办事处核定的证明材料;(5)按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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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供医保证复印件或个人近期缴费收据复印件;(2)在大专院校上学的,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或入学通知书复印件或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3)在外地务工的,提供用人单位证明或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4)长期在外地居住的,提供居住地派出所证明或暂住证复印件;(5)其他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Z"\ D-J,[n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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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居民要到户口所在地办理登记参保手续。为方便居民首次登记参保,各县(市、区)应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设立登记参保点,原则上每个社区不少于一个登记点,每个登记点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XSp4`aMDb
第八条 登记参保表应由参保人或其监护人、供养人填写,填写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代填,填写完成后,参保人或其监护人、供养人要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工作人员应认真复核,查看是否存在遗漏或错误,有问题的应及时补充更正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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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社区负责收集、核对参保家庭报送的个人资料、证件,并负责填报相关报表,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