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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铁 发表于 2008-7-29 11:13

案例:离职了还算工伤吗?

王雷被一家猎头公司介绍到M公司任人力资源部经理, 刚上班一个星期便遇到了这样棘手的问题:]x+a)MsG
    公司与工程部副经理王林在一年前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林的工资为每月10000元整, 合同期限为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5月1日。 在合同即将到期时, 公司决定终止与王林的劳动合同, 于是在3月25日书面通知王林,明确表示在其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王林表示同意。随后公司让王林陆续交接工作, 工作交接于4月20日完毕,公司便让王林领取了4月份的全部工资,王林领完工资后在回家必经的路上因路边的餐馆煤气爆炸而不幸受伤,且餐馆老板因无经济能力赔偿而逃遁。
d$yt,w5A ?     王林无奈,便到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人力资源部小赵认为王林已经离开了公司,不应该在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待遇。x&E~o3{/F o
    王林非常生气,便找到人力资源经理王雷,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且认为公司是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解除的劳动合同, 公司应支付离职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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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V3a^@jo 如果你是人力资源经理王雷,您将如何处理?

只为红颜一笑 发表于 2008-7-29 14:36

楼主:1.公司同此人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吗?6M5ek[\l1y
2.你们公司的做法的确欠妥,此人办理离职手续应该是在5月1日,此人尚在合同保障期内说法成立。^5zh;N x pkG5wJ
3.但是公司与小王实际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4月30日,此说法也成立,因为公司支付了4月整月的工资,由此证明双方认同劳动合同解除日,不存在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shelly 发表于 2008-7-30 11:43

的確是個比較棘手的問題  但是綜合以下幾點個人認為還是應該申請工傷認定的 Lp;F7o V2u9c
1. 雙方簽訂合同期至03.5.1,事故發生在合同期內
!C kZ"D2o |Nwyu 2. 雖然已經辦理離職手續  但是他當天應該算是下班途中1xYQXa0u~f\Fk
另外,離職手續是否包括已經辦理了合同終止(失業登記)手續,若已解除合同並停保,那這個工傷就算認定下來,這個工傷的補償金社保應該也不承認,只能公司承擔,而公司承擔的話就又得繞回已離職的這個點

彪哥 发表于 2008-9-25 12:39

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不能在享受原单位的待遇。照王林的说法,那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岂不是要保护一辈子?更何况无固定期合同也会有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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