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有些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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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老王是被非全日用工给“蒙”了一把。在现实生活中,有老王类似遭遇的还不少。由于一些劳动者对非全日制用工不了解,有的用人单位便利用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临时工等做幌子,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结合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分析一下老王的情况。?^%U0SgW
一、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cO?5m'~[*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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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工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三种合法的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GL!?5x^*b h9L+N)BzA
第一,工作时间不同。
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加班问题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目前的一些地方性规定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