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月工资的20%
张某于2002年6月应聘到某百货公司工作,任五金专柜售货员,工作一直不积极。2002年8月5日,上班迟到15分钟,公司经理找他谈话,对其进行了口头的批评教育。但张某不仅不以此为戒,反而对待工作更加消极,一个月之内又先后数次迟到、早退,也未完成当月的工作任务,影响极坏。为严肃公司的劳动纪律,经公司领导集体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百货公司于9月15日作出决定:给予张某警告处分,并罚款800元。深圳市劳动局法制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张某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百货公司为严肃公司纪律,给予其警告处分,并处以一次性的罚款,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但张某的月工资才1000元,百货公司对其罚款800元,罚款数额达到月工资的80%,违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关于对职工的处罚不得超过其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百货公司应当降低对张某的罚款数额。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不是只针对国营企业吗?对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也可以用吗?
页: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