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案例(一)
[font=宋体]案例:[/font][font=宋体]某公司拟招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录用条件为:[/font][font=Times New Roman]30[/font][font=宋体]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五年以上的相关产品销售工作经验。经过面试,最终李先生被录用,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宋体]年的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为[/font][font=Times New Roman]4[/font][font=宋体]个月。[/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宋体]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销售目标。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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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分析:[/font]
[font=宋体]此案中公司败诉的原因是混淆了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能胜任工作的区别。李先生没有完成单位的季度营销目标,其性质最多可以定性为不能胜任工作,并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录用条件一般为年龄、性别、文化程度、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工作经历、业务能力、身体状况等。而该公司的录用条件中并没有关于销售目标的设定。所以,公司不能依据试用期的规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font]
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能胜任工作的区别
[align=left] 不符合录用条件 不能胜任工作"n$L%Z1vt6St1g适用期限 适用期内 劳动合同期限内(包括试用期)
解除条件 随时解除 经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提前30天通知解除
解除成本 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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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帖最后由 miaomiao 于 2008-8-13 14:07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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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很多企业辞退在试用期期间的销售人员,往往都以他们不能完成销售目标为由,其实这些做法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完成销售目标,并不是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是不能胜任工作。有人会反问,把销售目标设定为录用条件不就解决问题了?其实不然。对于销售人员来说,达到相应的销售量需要有相应的时间来建立销售网络和客户群,对于处于试用期期间的员工完不成销售量就辞退的,在实践中很难获得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支持。这也并不是说没有办法来约束试用期期间的员工。http://bbs.hr369.com/?fromuid=4700[#P.grhotQ0s5^ SyY$i$N[,U
[[i] 本帖最后由 miaomiao 于 2008-8-15 09:30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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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将劳动者应具备的能力列为录用条件,比如市场开拓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如果劳动者不能完成销售目标,企业将辞退拉动者的理由放在其能力不足且能举出证据证明的话,那我们认为这将更为合理。发现一个很好的人力资源论坛,希望大家来交流,网址是:[url=http://bbs.hr369.com/?fromuid=4700]http://bbs.hr369.com/?fromuid=4700[/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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