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aomiao 发表于 2008-8-15 17:07
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案例(二)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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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在公司担任仓库协调员,今年夏天她在没有告知单位的情况下,拿了仓库里4盒蚊香。公司发现后因蚊香丢失而开展内部调查,当问道张女士时,她承认自己拿了这盒蚊香,随后将蚊香归还了单位。在单位看来这是盗窃行为,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偷窃或盗用公司财物”属于严重过失,员工第一次严重过失,取消当月奖金作为处罚;如员工尚处于试用期即刻开除,取消试用资格。因此单位作出了开除张女士的决定。但张女士辩解,因为仓库员工向她反应收货场蚊子很多,因此拿了4盒蚊香放在自己办公桌下,准备拿给收货员工用,后来考虑到收货区域是禁烟区就没有使用,因此不认为自己属于严重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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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分析一下此案例。
miaomiao 发表于 2008-8-18 14:38
分析一
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并不是说“严重违纪”完全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用人单位可以制订规章制度,但内容应当合法、合理。本案中员工虽然擅自拿了4盒蚊香,但已在第一时间作了检讨,并将原物归还,单位的经济利益并未遭受损害。最终法院认为,张女士的违规行为并没有达到严重程度,单位就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
miaomiao 发表于 2008-8-19 10:03
点评:
企业利用严重违规的法律规定辞退劳动者,为防范法律风险,应事先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