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保险缴费基数与工资的案例
[案例]陈某是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对员工的工资分配实行结构工资形式,即将工资分解成基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几部分,根据具体考核计算每月工资。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随着市场情况不断调整变化,陈某的每月工资收入变化也较大。为了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公司与陈某约定:以基础工资的标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陈某虽然对公司的说法有异议,但为了能够在公司长期工作下去,因此也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于是,公司就按双方约定的数额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年后,公司在合同终止时通知陈某不再续订劳动合同,陈某对公司不再续用自己感到失望。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陈某向公司提出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与自己工资收入不符的问题,希望公司予以解决。公司表示双方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已有约定,公司按约定为陈某缴费不存在问题,对陈某的要求予以拒绝。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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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理由] fGAM{NX9Z
陈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多年,公司没有按自己的实得收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补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差额部分。#kAga1k`
公司认为: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有变化而与员工约定缴费基数,公司严格按约定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不同意陈某的要求。:h I$Hx+Qf]"I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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