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未及时办理请假能否作为无故旷工处理
【案例】["}Od3b周某2000年3月与某快速消费品一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为2000年3月15日至2002年3月14日。2002年1月16日周某经某镇人民医院检查为早孕,且有流产征兆。医院随即开具病假证明,要求其卧床休息。次日,周某委托其丈夫将病假证明送至单位,办理请假手续。但公司不同意,一定要周某有市医院的病假证明。周某家人解释周某住所离市区较远,且目前医生嘱咐其必须卧床休息,希望公司能考虑特殊情况。但公司对病假证明不予认可。2002年1月24日公司以周某从1月16日至1月24日已累计旷工达9天为由,对周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评析】.v"BNK9g \L
公司与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因病不能上班,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但周某在早孕期间,因先兆流产,在家卧床休息。周某与公司说清情况后,公司一定要求周某开具市区医院的病假证明是过于强求。公司知道也应当知道周某不能来上班的原因是怀孕所引起的,将不到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视为无故旷工,缺乏事实依据。周某在说清了理由,讲明了情况后,公司不应当再以周某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间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对“三期”内的女职工应当给予照顾和关爱,不能视同一般职工病事假来对待。 只要有国家正规医院开局的病例证明,则公司方不应按旷工处理,更不能在生病期间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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