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是否应缴纳社保?
【案例】女职工王某于2005年1月顺利产下一宝宝,在休完4个月产假后回到公司继续上班。同年7月,王某收到社保中心邮寄来的“二00四年度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结算单”中发现,2004年4月至2005年3月之间,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月数只有9个月。王某向公司人事部询问,公司给的答复是,王某从2005年1月起休产假的4个月中,是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因此这期间公司也停止缴纳王某的社会保险费。王某不服,提出争议。FH4l7o^y#O"tE:?
【评析】gW8b4N5VQ g3s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由于产假期间,职工是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的手续,因此在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方法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即,工资水平在市平均工资300%以上的,可由企业代扣代缴;工资水平在市平均工资300%以下的,可由企业先垫付,以后在工资中扣回;也可由职工将应缴纳的金额用现金交给企业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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