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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HR博客

地下铁 发表于 2008-8-21 10:04

未婚先孕可作为违纪处理吗?

【案例】
-p!F%s Dz)w     周某在某航空公司担任空中乘务员,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检查出周某怀有6周的身孕,而此时周某刚结婚登记才1个星期。公司依据规定,对未婚先孕的职工将取消飞行资格并做违纪处理,随即停止了她的空中飞行资格,并做了待岗处理,仅按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同年11月,周某顺利产下一子。同月,公司通知周某劳动合同已到期,但由于周某在哺乳期,公司将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次年11月,公司在周某哺乳期结束后开具了退工证明。周某不服,认为自己在婚姻登记时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了,结婚怀孕并未违纪。航空公司认为,周某未婚姻登记就怀孕的事实存在,就是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所以作出违纪待岗的决定。'I8o\1j{%}${j:U
【评析】i9o$g!DFUED V
     1、《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周某在哺乳期内,航空公司在周某合同期满后,将合同顺延至其哺乳期结束的做法是正确的。{d9eO sI Om;o
     2、航空公司关于未进行婚姻登记而怀孕的,取消飞行资格的规定应当属于有效合法的公司制度,但是如果将这一条作为待岗的理由,依照市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劳动报酬却是不正确的。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六条规定,“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因此航空公司必须补足周某在待岗期间的工资,或者依照公司疾病工资的标准来补足其差额。

bbww616 发表于 2008-12-13 20:56

很好,长见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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