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女工可以安排夜班吗?
【案例】在服装加工厂工作的女工钱某于2004年3月份生下一子,钱某休完产假后回到公司工作。在2004年12月份,由于公司接到一批服装加工的紧急订单,需要职工加班,甚至职工需要上夜班来赶出这批订单。钱某提出意见,认为自己还在哺乳期,不愿加班。公司认为现在正好是特殊情况,公司需要职工加班,如果钱某不原服从公司安排的,就作违纪辞退处理。钱某不服,双方产生争议。
【评析】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也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等等。因此服装公司的做法显然违反了以上这些办法、条例。 nyrc58yct nyrc58yct 我认为,不可以在女职工哺乳期间安排上夜班,或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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