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和谐劳动关系法规出台_《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来源:深圳特区报 2008-09-24{}7ZTb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方兴业通讯员贡志国)!G}"oC/HBug
历时3天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昨天闭会,作为本次会议的重要议程和重要成果,《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在会上获得高票通过。这是全国第一部有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特区法规,对于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促进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浦指出,全市各级人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0b"f)~4Yv6i _ {j
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庄礼祥,副主任邱玫、汤锦森、李华楠、唐杰、周光明、许德森,秘书长袁庆文出席会议。
市委常委、副市长吕锐锋,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邓基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白新潮等列席会议。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在社会经济深刻变革下、根据深圳具体实际和需要出台的一部重要法规,旨在促进劳资共生双赢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条例》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劳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借鉴发达国家及新加坡、香港等世界先进城市劳动关系发展规律和立法经验,把握深圳劳动关系中的几个基本要素,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法律责任这5个方面的内容。《条例》对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细化,有许多创新和亮点。条例昨天表决时获得高票通过。
刘玉浦指出,这部法规的制定,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率先推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的一个重要成果。这部条例的制定,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的高效率和高水平,可以说,这是一部符合深圳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好法规。e1^#H RP6R:[7j
刘玉浦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就开展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作出了部署,国务院同时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这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高度重视。我们要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宣传学习、贯彻实施,与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起来。全市各级人大、政府及其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司法机关都要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宣传力度,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尚需报省人大审批),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决定》,通过了关于批准深圳市2008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和关于批准石岩排污管网工程等项目投资计划的决议;会议还表决了人事任免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已经过了三审,原来打算在本次会议上提请表决,但因“9·20”特大火灾事故而暂缓表决。刘玉浦指出,安全管理条例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应在总结这次事故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得更加严密、更加完善,规范性、操作性更强一些。基于这个考虑,主任会议决定本次会议暂不提请通过这个法规草案,下次会议再次提请审议一次才表决。法规一经通过和实施,就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谁违犯了法律法规,谁就要受到制裁。希望市人大常委会更加重视安全管理问题,不仅要立好这方面的法,还要通过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能,关心安全工作,做好安全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08.9.23)
(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稿)颁布日期:2008-9-236]3}-tp q*p @
执行日期:2008-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3_BI'W aPd,J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hc?M;i?j
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 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遵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守法自律、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共生双赢,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促进本地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公正裁判,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i"}0E6qP0N&i,] `j#F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my*a-k@f1|
其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laQT p jGX@W
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劳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DW2w R0Y,mD!up~n!K{e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等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m$v5} MzU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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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fW}S;P5Xp ]&{
第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下列权利:c4QE8lZ _Vk
(一)制定规章制度;
(二)录用和管理劳动者;.~.pS[hz*IL
(三)参加集体协商;YJtN%Bu6X{&P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m%\2Y3? r1R n
(一)尊重劳动者,维护劳动者人格尊严;u#c*o:Q8j,]l;E;{
(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FK?QGsB6Z};k
(三)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J8yE$w.lPx
(四)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