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试用期也应缴纳综合保险费
[b][案情][/b]2008年3月,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接到举报,反映某制衣公司未按规定缴纳100多名员工的综合保险费。监察员接到举报信息后,首先查询了单位的背景资料和违法违规记录。据了解,该单位曾有数次监察记录,且整改内容均涉及到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p@)@j]dF+F3G c
随后,监察员对单位实施了检查,单位人事负责人赵某提供了人员名册、2008年1、2月工资表和考勤记录以及各类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凭证等材料。材料显示,单位目前有200多名员工,其中40多名本市员工均已缴纳城保,150多名外来从业人员也已缴纳了综保,各材料之间能够相互映证。赵某强调,单位曾经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数次被监察部门责令改正,目前确实已逐渐规范用工,不再有违法行为。面对赵某的“坦诚相告”,监察员不动声色,要求到生产车间了解情况,在车间找了一部分外地员工,询问了他们参加综保等情况,并查阅了车间3月的原始考勤记录,但仍未发现违法线索。为进一步查证事实,监察员要求单位提供相关的财务凭证,由于财务负责人外出,只能约定两天后到总队接受询问。
两天后,赵某按要求来到总队提供了有关财务资料,经核查,发现单位提供的工资表确实是真实完整的。难道这是一起恶意举报?仔细分析案情后,监察员发现了一个可能的突破口——参保日期。为了求证,监察员通过监察系统抽查了部分员工的参保情况,发现参加城保的员工曾有补缴记录,3至6个月不等,但是参加综保的员工,除了监察部门责令整改的之外,没有主动补缴记录。监察员立即询问赵某员工入职后办理录用、参保等手续的期限,赵某称目前均在一个月内办妥;当被问及以往的情况、是否有试用期时,赵某只能如实回答,说曾经有过试用期之后再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可能存在试用期内社会保险费未缴纳的行为,但是由于时间过长,相关材料不全,无法确认具体事实。3U~!j4ya%g6Mc
[b][跟踪][/b]
案件的线索总算是有了眉目,为了彻底查清案情,监察员请单位所在区的外地劳动力管理部门提供了载有参保日期的缴费名册,通过与员工入职时间的比对,终于发现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为部分员工缴纳试用期内的综合保险费。frX0h9W T]5b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赵某不得不承认了单位漏缴员工试用期内综合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同时,希望监察机构能够考虑到目前已能较为规范地用工,保证以后都严格依法参保,请求监察机构既往不咎。监察员向该负责人宣传了综合保险的有关规定,并将一些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导致外来人员工伤后无法享受相应保险待遇的例子告诉赵某。至此,赵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当场核对出了漏缴综保的100多名员工名单,心服口服地接受了监察机构的责令改正决定,并依法及时补缴了综合保险费。
[b][点评]**** Hidden Message *****[/b] 如果员工自己签定书面申请不购买社保可以吗? 社会保险之红头文件不仅是企业连个人都有应尽义务,万一诚如楼上所云之事,日后劳动风险还是在企业头上,建议别「以身试法」!!
o_,{2fm(\4FAS
1999/1/22 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
T:^N*V A|#sx5dE&X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G,e K-c^ ?}o:F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l/Wx? jX1|O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范围,因此必须买 这个案例很贴进现实情况。
页: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