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咨询,请求帮忙
1.我进入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可是公司还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意思是先试用,合格了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这种行为,是不是一个违法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 l; k: ~1 G; [; a" o( w8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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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d1 M# u! a: A. D2. 我最近家里有事情,向公司请假了,离开了项目组,但是部门经理说我突然请假离开项目组,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决定解聘我。《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请问,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解聘我,公司是否需要给我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补偿?是否还需要额外支付半个月的薪水做为我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公司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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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个是劳动法规定的,我可以向它要求支付两个月的工资。请问,这个工资,是应发的工资吗?就是我该月到手的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包括了差旅补贴吗?) 6 B: Z' n- e, S8 r& P4 w# e6 H)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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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7 h9 |7 ~# L/ ~- r8 b' M0 f; |4.如果问题2有法律依据,那么公司是否应该为我支付两个月的工资,外加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补偿金,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个公司到底应该给我支付两个月的工资,还是3个月的工资,或者三个半月的工资呢? 3 V$ Y: _) n( n7 _$ c'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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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说我的请假(我周日把请假邮件发出,周一不去公司,回老家了,因为老家有事要处理),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我连公司的规章规章都不见过,根本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给公司造成损失。这个损失,是公司做出举证的吗?公司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是否要为这个损失而负责呢?我问公司给员工手册看,但是公司连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都拿不出来,我根本就不知道规章制度。 $ H% g' b. 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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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W; t K) O! \4 M9 k6.我所有能证明和这个公司事实上发生了劳动关系和上班时间考勤表,都是E-mail的电子文档,包括了录用通知书邮件,薪水确认邮件,入职通知邮件,考勤时间表确认邮件,解聘通知书,都是E-mail.这些E-mail具有法律效力吗?取证难不难? 5 ~7 h+ C+ J4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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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6 e' |. `/ [ t* e) K7.听说如何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所谓的试用期的说法,就是如果事实上发生了劳动关系,那么就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了,等同于签订了劳动合同,辞退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提前一个月通知,必须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补偿?/ m$ P; g2 b7 T( H.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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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我没见过规章制度,请问我要为我违规请假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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