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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吗?

本主题由 8746958 于 2008-9-19 16:46 提升

哺乳期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吗?

【案例】- d1 X/ ^) t4 C3 w( b/ {
    马小姐服务于世界500强的某一家生产型企业,担任财务部主管一职务。马小姐在2005年5月产检后,医生建议她需要保胎,医院并开具了医学证明,马小姐向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家待产;同时企业请了一个临时工替代马小姐的工作。2006年元月马小姐休完产假后回单位上班,但她原有的工作岗位已有新人代替。马小姐找到人事部门询问,得到回答是:由于马小姐在家保胎待产期间公司请了一个临时工替代了岗位,一段时间后公司发现替代马小姐岗位的临时工工作能力很强,就从临时雇佣转为正式员工了。公司考虑到马小姐在哺乳期间每天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因此需要重新安排马小姐的岗位。马小姐不同意,双方发生了争议。
; y+ H# J8 E: a" B* y3 K【评析】( {1 b# Y* q. E2 ~
    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二)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三)生产抗癌药物、性激素的工作或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他合物和苯胺、环氧乙烷、氯乙烯及其他有机氯化合物的工作;(四)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己内酰胺、甲醛、氟、溴、甲醇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内工作”。而马小姐的工作岗位是财务部门,显然不在以上调整范围,公司以哺乳期为由调整马小姐的工作岗位是不合理的。* u1 [& o9 p0 D; n# A
    2、同时,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公司必须和马小姐就岗位变更一事达成一致,单方面将马小姐的工作岗位做了调整是无效的,马小姐不同意岗位的调整,因此,合同应当按照原工作岗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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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可以的。都不上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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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育期间的妇女受保护的,薪资、岗位变更要征得本人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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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下铁 金币 +4 还有一个妇女保护法呢 2008-8-21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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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是不可以的。因为劳动合同上有明确规定,劳资双方就调整工作岗位必须征得双方同意后方可有效。而且有明文规定企业女职工的三期期间要受到特殊保护,更不能终止劳动关系。
7 i8 q8 U. a* d( x& h    因原岗位的员工请产假期间请人代理工作,企业方没有错;但没有经过马小姐的同意就私自更改合同或变更岗位,这已经侵犯了女职工的特殊权利。所以我不支持企业方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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